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「一银行经理侵占客户资金200余万获刑」

银行网点通 于 2025-03-12 20:50:32 发布
一银行经理侵占客户资金200余万获刑

日前,吉林省汪清林区基层法院对一起银行职员职务侵占案件作出判决,被告人吕某因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客户理财资金,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。

公诉机关指控,被告人吕某在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担任理财经理期间,自2017年6月9日至2019年8月30日,利用为客户刘某玲操作购买理财的机会,骗取刘某玲的银行卡、密码及短信验证码,分6次将刘某玲账户内的理财资金共计229.67万元,转入自己名下及他人银行卡账户,用于挥霍和偿还债务。这些资金原本是郑某美委托刘某玲代为理财的款项,郑某美与刘某玲系姑嫂关系,自2016年起,郑某美将全家人打工的积蓄分批存入刘某玲的银行卡。值得注意的是,证据显示,刘某玲有两部手机,日常使用的为一部老年机。

2020年6月,郑某美回国欲赎回理财资金时,吕某为掩盖其侵占行为,劝说郑某美购买了一份价值150万元的保险,并伪造了一份价值300万元的中国人寿保险合同。直至2023年8月11日,郑某美的丈夫刘某利到银行调取流水,才发现资金已被吕某转走。案发后,吕某未退还任何款项。证据显示,被告人吕某在侵占资金后,用侵占款进行了整容、购买珠宝等高消费行为。

庭审中,公诉机关认为,吕某作为银行职员,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单位客户资金,数额巨大,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,建议量刑五年六个月至六年,并处罚金十万元。吕某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,当庭认罪认罚。其辩护人提出吕某有自首情节等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,但法院经审理认为,吕某虽主动投案,但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,不符合自首条件。

被害单位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则提出,吕某的行为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,应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吕某利用理财经理的职务之便,在为刘某玲办理理财业务时,将赎回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,其行为侵犯的是单位管理使用的财产,构成职务侵占罪,对被害单位的意见不予采纳。

最终,法院判决吕某犯职务侵占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(已缴纳)。同时,责令吕某向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退赔全部侵占资金229.67万元。对于扣押在案的吕某的手机,依法予以返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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